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各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人事厅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