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规划,科学引领城镇健康发展
(一)完善城镇总体规划。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精明增长、规划引领的城镇建设理念,遵循城镇化和城乡发展客观规律,在科学分析和评价资源环境承载力基础上,合理确定城镇发展目标与发展方向、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安排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工作。突出民生为本,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禁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对空间和重大设施布局的统筹协调作用,倡导公共交通导向型开发建设模式,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防止各类开发活动无序蔓延。开展地下空间资源调查与评估,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局,实现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快编制镇总体规划以及重点区域或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功能,明确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控制要求。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类违反规划行为要及时查处。
(二)全面开展基础设施普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省辖市、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要求,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城镇、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地下管线等各项基础设施普查工作,全面摸清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加快编制综合交通、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防涝、燃气、供热、园林绿化、照明、市容环卫、电力、通讯、广电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各省辖市、县(市)、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于2015年年底前完成各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加强对专项规划的技术指导和实施监督,报请各级政府批准的各类市政公用专项规划要经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或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统筹规划布局公共服务配套基础设施。各地在统筹规划建设城镇基础设施过程中,要根据城镇、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布局和人口分布,统筹编制医疗、教育、治安、文化、体育、商业网点、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实施。要合理布局和建设农产品批发及零售市场、物流配送场站等,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人防设施及防灾避险场所等防灾减灾设施建设。
(四)做好建设项目储备工作。各地要依据专项规划和城镇发展情况滚动编制近期和年度建设计划,做好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谋划、论证、储备工作。按照规划一批、建设一批、储备一批的要求,建立健全统一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库,及时对入库项目进行筛选,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作为我省争取中央资金、对外招商引资、分配城建资金的主要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