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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协会章程

2022/07/16141 作者:佚名
导读: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英文译名: Henan Forestry Engineer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FE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由河南省范围内各从事林业工程建设的勘查、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部门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沟通政府、服务社会,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

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英文译名: Henan Forestry Engineer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FE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由河南省范围内各从事林业工程建设的勘查、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部门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沟通政府、服务社会,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国家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规,为政府决策和会员单位服务,推动林业建设科学化管理和技术进步,促进林业建设事业发展,为构建和谐绿色中原服务。

第四条 协会的主管单位为河南省林业厅,具体业务由河南省林业厅有关业务处室归口管理。登记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郑州市花园北路81号河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办公楼内。

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承办林业工程建设规程、设计规范的编制与修订工作,并监督检查;

(二)经林业主管部门授权,具体承办有关林业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资质评定和审核工作;

(三)承办林业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等评优工作;

(四)承办林业行业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及建筑统计工作;

(五)开展林业建设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

(六)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开展有关林业建设的调查研究,为业务主管部门、会员单位提供工程建设方面建议或决策依据;

(七)协调会员单位间的技术、经济、劳务合作和经营管理等工作;

(八)组织开展省内外、国内外林业建设管理经验交流与技术合作,向会员单位提供技术经济信息服务。编辑出版《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信息与服务》等有关刊物和资料;

(九)组织培训。举办各类讲座、培训班、研究班,为会员单位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十)承办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以及其他团体委托的相关业务。

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是赞成协会章程,愿意参加协会组织活动,接受协会委托的工作的、从事林业工程建设的勘查、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提出入会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批准,办理入会手续,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直接从事林业工程建设和相关的教学、科研以及各级林业部门,从事林业工程建设工作的干部、职工以及个体企业家,承认协会章程,愿意参加协会组织活动,按期缴纳会费,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协会秘书处批准,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1、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

3、优先享用协会资料,在会刊上发表论著,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权;

4、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权;

5、协会会员正当的学术业务活动受协会支持;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政策、自觉维护协会声誉和利益;

2、遵守协会章程,支持协会决议;

3、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4、向协会提交理论研究成果、工作情况报告及有关信息资料;

5、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书面告知协会秘书处即可。会员一年以上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违背协会章程,情节严重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提前或延期不能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决定协会工作任务,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协会理事会;推举协会名誉理事长,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理事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召开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工作计划、布置、总结工作,领导和组织会员开展各项活动,修订协会章程;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编制协会经费开支预算和决算;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主持协会工作。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增补理事以及协会会刊编辑委员会和主编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或秘书长决定。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秘书处负责承担。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聘请顾问若干人、法律顾问若干人。

第十七条 协会建立专家数据库,协会举办的评先工作,从数据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评委会。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会员较多的市(地)设置联络办事机构。人员由秘书处指定。

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业务咨询、技术培训、科技开发等收入;

3、有关部门拨款和捐助、个人捐助;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

1、宣传广告费;

2、组织有关活动费;

3、各种会议费;

4、协会办公费;

5、聘用人员工资补助费;

6、业务往来接待费;

7、会刊资料编印费;

8、其它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审计监督。

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第六章

协会的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终止和自行解散,需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并由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提交由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财务清理完结证明,社会团体登记证和印章,报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2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改变名称、负责人或办公会址等,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在改变后十日内向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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