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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第五章 罚 则

2022/07/166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七条 负责水电规划编制管理的单位应依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程序,科学、公正、合理确定规划编制单位和规划环评单位。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有徇私舞弊情形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开展水电规划审查的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审查组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取消其委托,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一)水电规划审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负责水电规划编制管理的单位应依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程序,科学、公正、合理确定规划编制单位和规划环评单位。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有徇私舞弊情形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开展水电规划审查的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审查组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取消其委托,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一)水电规划审查工作有重大失误;

(二)水电规划审查成果质量低劣;

(三)审查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审查专家应以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审查工作,在审查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观点和提出意见。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徇私舞弊和本办法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批评或取消其专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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