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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0年10月20日市政府公布的《河源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河府〔2010〕147号)同时废止,市政府(市府办公室)已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