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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68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组建河源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一项旨在促进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措施。根据《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粤科计字〔1998〕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指由企业投入为主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依托单位可联合同行业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同组建工程中心。组建工程中心的原则是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重大

第一条组建河源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一项旨在促进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措施。根据《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粤科计字〔1998〕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指由企业投入为主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依托单位可联合同行业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同组建工程中心。组建工程中心的原则是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重大科研成果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产业化为任务,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势科研机构、强势企业为主体,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组建公司制企业法人形式的工程中心。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产业发展的重点,将具有重要及长远市场价值的重大成果进行完整的工程化和集成化,通过研究开发、消化、吸收和集成创新,基本完成产业化开发全过程。为产业化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并不断推出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承接相关行业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带动行业和产业的发展;

(三)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

第四条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经贸局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并且处于省内先进水平以上。

(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资金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上年销售总额的3%,并且不少于100万元。

(三)已建有研究开发机构,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已有一批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具有研究开发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具有强烈意识和产业化能力的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在该行业、领域中有一支结构合理,工程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素质的技术队伍,拥有15名以上研究开发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人员应有3名以上(含外聘人员)。

第六条工程中心的组建每年三月底前接受申报。

第七条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及《河源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市直的申请单位报送市科技局;县区的申请单位经县区科技局、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初审后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经贸局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三)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由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经贸局联合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挂牌。

(四)市科技局与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签定《河源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双方按《组建计划任务书》履行职责。

第八条工程中心隶属依托单位,业务上相对独立,依托单位要为工程中心提供人、财、物等保障条件和主要建设经费,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工程中心的人事劳动制度、分配制度、保险制度、奖惩制度、研究与开发管理制度等,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制定。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依托单位、中心、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采取“企业自筹为主”的原则,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依托单位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年研究开发经费,高新技术企业应按5%以上提取;

(二)盈利工业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过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三)政府扶持的科技开发经费;

(四)工程中心的创收及其它资金。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在每年一月份向市科技局提交前一年的工作汇报和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经贸局每二年对工程中心组织一次考核,考评不合格的,责成其整改。整改一年仍不符合的,市科技局发文撤销并摘牌。

第十三条凡经批准的市级工程中心,市政府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并视财力状况逐年有所增加,县区应按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的研究开发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省、市科技计划。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一月十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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