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综治、内保、扶贫、双拥、政务公开、工会、青年、妇女和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局党组学习、会议记录等秘书工作,承担综合组织协调、重大课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重要事项督办和史志编撰等工作。负责机关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信息化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负责车辆管理、接待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巡视巡察工作衔接与整改督办工作。负责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组织协调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和测绘信息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统筹协调本部门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和测绘信息管理行政案件的复议、听证工作,组织协调行政案件应诉事务。负责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重大执法决定的审核;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科(市人民政府调处自然资源争议办公室)。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特殊用地调查。开展耕地、矿产、水、森林、草地、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收集、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体制机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调查、确权、登记、发证、抵押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市级数据的收集、汇交、维护、共享和管理监督。调处土地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纠纷。
(四)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指导、组织全市土地储备工作;拟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相关工作。
(五)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参与交易平台建设,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负责市本级范围内临时用地的审批、备案工作。指导全市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实施节约集约利用。指导全市并承担市本级范围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承担市用地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城市更新科。拟订全市城市更新(含“三旧”改造)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改造方案的审查、上报审批和方案批准后的项目用地出让等工作。指导县(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负责审核全市城市更新地块标图建库工作。配合完成城市更新项目相关用地报批工作。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供应后的动态监测工作。
(七)国土空间规划科。拟订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省政府及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审核城市景观风貌建筑外立面。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指导绿道规划建设管理。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建设规划管理科(行政审批科)。负责市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负责组织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组织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后定位定线、验线工作。参与市规划区内大型户外广告、招牌、宣传牌设置规划的选址,参与市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负责处理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面的纠纷。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拟订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依据、办理程序、业务流程、审核标准和规则。按照规定权限,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线上线下的统一受理、审批和反馈工作。组织、协调开展行政审批办理、转办、证件核发等相关延续工作。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选址、审核和预审。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及相关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防灾科。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査、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导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一)耕地保护监督科。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二)地质矿产资源管理科。管理指导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指导、监督全市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信息发布、使用和核销的监督管理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查询相关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负责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采矿权交易管理工作。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争议、纠纷。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三)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科。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市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和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负责测绘作业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自然资源与房屋征收管理科。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负责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的法规性文件拟订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工作。组织实施市级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及补偿工作,对征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拟订市级范围内土地、房屋等征收公告并报市政府审批。负责制订、发布集体土地等自然资源补偿标准及区域性调整工作,协助管理市区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款的发放工作。负责调解、处理市区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纠纷。
(十五)财务科。拟订有关财务、资金管理的规章,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和实施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政府采购、财政拨付、内控、内部审计和五险一金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和省规定的自然资源专项基金、自然资源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土地房屋等自然资源征收征用补偿款的专项管理。
(十六)信访科。负责受理、登记、转办、交办、回复群众关于自然资源信访事项、并组织调查、督察、复查、复核和信访纠纷调解、调处工作。组织有关科室开展自然资源信访事项纠纷的排查工作,协调有关科室研究提出重点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方案,并督促检查有关科室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协调县级自然资源系统信访工作。负责维稳工作。
(十七)执法监督科。拟订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并指导实施。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承担接受国家、省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指导县区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
(十八)人事教育科技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绩效考核等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任免主管方职责。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市级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行业相关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业务培训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承担科技体系建设及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