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信息网站上查阅。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规范性文件;
年度(半年)工作计划、十一五规划、专项工作计划、规划等信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景区公园、污水处理、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行业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工作动态;
户外广告设置准则、标准、审批事项及招投标、拍卖、挂牌交易等实施情况;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信息网站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1.在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信息网站上公布
2.在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室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提供。
3.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事项如下:
1.受理机构: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办公地址:泉州市泉秀路666号宝成大厦7楼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网站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从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我局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向我局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二)申请的处理
1.形式审查
我局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作出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局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我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按照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发布的“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执行。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待今后国家有关法规出台后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我局监察部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