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业的法规、政策;研究制订全县城镇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建设监理、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付诸实施。
(二);负责城镇工程建设设计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与报批工作;参与制订全县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
(三)组织推行工程建设实验阶段的有关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进行综合管理。
(四)制订全县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负责推行和实施先进的科学实用技术 ,推进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工作。
(五)制订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负责全县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六)负责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综合管理建设监理工作。
(七)规范和管理建筑市场,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室内外建筑装饰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安装、装饰企业 和建设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审查、管理与监督。
(八)负责建设监理行业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负责全县建设项目和技改工程项目的开工报批,并参与组织竣工验收和评价工作。
(九)管理全县城镇供水、节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工作;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对相关企业实行资质管理;指导和管理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城建监察工作。
(十)负责城区内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公共客运交通(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装、安全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房地产业的管理,指导和管理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屋商品化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城镇住宅建设,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三)指导和管理全县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推进村镇建设事业的发展。
(十四)综合管理全县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附建式工程建设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拆迁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城市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十六)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开拓县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开展对外工程承包、房地产和劳务合作业务。
(十七)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