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强化各级领导的消防安全意识,强化经营业主的法律意识和防火安全意识,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体系,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县长任主任,主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建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及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成立相应的防火组织,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年不少于3次,重点研究本辖区消防工作新情况,解决消防安全工作实际问题。
第四条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主要领导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抓好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做好重大节日和季节性的防火工作(重大节日是指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季节性防火是指春防、秋防、冬防等)。
第六条
各部门一把手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积极督促下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本部门的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七条
各公安派出所所长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做好辖区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
第九条
各单位应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负责制,逐级签订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明确责任,严格奖惩。
第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城建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城建部门不得颁发验收合格证。
第十二条
举办大型集会、庆典、大型文体活动等群体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举办。
第十三条
歌舞厅、电影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洗浴、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加油站、液化气站、化工厂、棉纺厂等易燃易爆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在开业或投入使用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开业检查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取得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和验收,或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或文化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颁发的,应当撤销或者不予年度检验。
第十四条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做好消防安全宣传。
第十五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或对生产、生活有严重影响的火灾事故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日期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