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相关规定、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2)拟定全县城市规划的政策、规章制度;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各类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类规划的实施。
(3)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与发展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调研、方案制定,指导监督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市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4)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全县住宅与房地产业、房屋拆迁和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全县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定;负责和指导全县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5)承担指导城市建设的责任。负责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护以及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区排水方案的设计、实施、监督管理和验收;负责城区道路实施和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燃气、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
(6)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7)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和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改革发展,监督建设工程定额和工程造价技术标准的执行,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执行。
(8)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9)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组织建设工程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
(10)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