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县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主要河流、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保护、防洪、防涝、灌溉、供排水、节水、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中涉水建设项目的论证工作。(三)承担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防旱工作,对重要水域、水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编制县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雨洪资源利用的工程建设管理,指导水利(水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四)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调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节水型社会创建工作,管理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按照《水法》规定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制度;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地下水储量审查和监测工作。(五)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流、湖泊、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实施涉水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水)许可证审批;组织新建涉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预评审;组织发布全县水质监测简报;协助县环境保护局处理跨乡镇水污染事故。(六)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部门间和跨乡镇水事纠纷,管理和指导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七)指导全县水工程的基本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审查水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负责组织重点水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八)组织、指导全县各类水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实施主要河道、流域、水域的综合治理、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乡镇(场)的重要水工程。(九)管理和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节水灌溉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全县中低产田改造中水利方面的工作以及丘陵山区小流域治理工作;指导全县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全县水土保持工作。(十)负责管理全县水利科技、教育、对外经济技术工作;组织水利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制定水利行业地方性的技术质量标准并监督实施;实施水利信息化工作。(十一)组织指导城市供水工作;负责城市排水河道及其排水建筑物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排污(水)费征收工作。(十二)指导全县水利系统财务会计工作;负责有关水利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研究提出有关水的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方面的意见;研究水利投入机制和筹资政策;指导全县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