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规划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乡规划的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区内的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的编制、报批和实施;负责组织规划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参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风景名胜区(泰山风景名胜区除外)保护等专项规划及历史优秀建筑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村镇规划的有关政策、技术规定,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工作;负责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较大工程的规划审核、评审工作;对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六)负责对规划区范围内(泰山风景名胜区除外)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作出停止建设、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负责查处违反规划要求的设计行为。
(七)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科学研究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管理工作,组织重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征集、评审及招标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城乡勘察、测量的数字化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九)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工作,负责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十一)协助建设部驻泰规划督察员开展督察调研等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向县(市)派驻规划督察员,对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