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8月30日由泰州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定,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该《条例》共八章四十八条,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房屋安全应急管理、白蚁防治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旨在进一步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我受泰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为充分体现法规的地方特色,《条例》根据我市实际,在总则中明确了各方面的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完善了房屋安全管理体系。一是明确房屋安全管理原则。规定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三条)二是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第四条)三是明确住建部门、相关部门、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房屋安全管理的职责。(第五条)四是强调住建部门、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房屋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责任意识。(第七条)
二、关于房屋使用安全
为防止房屋使用过程中的乱拆乱改等行为,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条例》一是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的定义和房屋安全责任人的具体责任。(第九条、第十条)二是规定禁止实施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三是规定不得擅自实施的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第十二条)四是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住宅装饰装修的,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登记;对非住宅装饰装修实施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应当向住建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五是规定实施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应当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依法施工。(第十五条)六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和对违法装饰装修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的责任。(第十六条)
三、关于房屋安全鉴定
鉴定房屋安全状况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条例》对房屋安全鉴定作出专门规定。一是规定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六种情形,明确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和建筑幕墙的鉴定时间。(第十七条)二是明确提出鉴定、实施鉴定的主体和费用。(第十八条)三是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施工周边房屋进行结构安全影响鉴定,并在施工期间采取防护措施。(第十九条)四是规范鉴定的程序、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以及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处理方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危险房屋防治
为了加强危险房屋防治,保障房屋安全。《条例》一是要求住建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危旧房屋、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进行巡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内的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治理安全隐患。(第二十二条)二是规定房屋出现安全隐患和出现险情后的处理程序。(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三是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查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治理危险房屋。(第二十五条)四是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的治理义务和措施。(第二十七条)五是规定对危旧房屋的具体改造措施。(第二十八条)六是要求住建部门建立危险房屋管理信息系统,与规划、国土、城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并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查询服务。(第二十九条)
五、关于房屋安全应急管理
为有效应对房屋突发险情,《条例》一是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第三十条)二是规定房屋出现重大突发性险情后,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部门开展应急抢险,房屋安全责任及相关人员予以配合。(第三十一条)三是规定政府开展应急抢险时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第三十二条)
六、关于白蚁防治
我市属于白蚁危害易发地区,《条例》对白蚁防治作出专门规定。一是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第三十三条)二是规定白蚁防治使用的药物、程序、包治期限。(第三十四条)三是规定住建门应当将白蚁防治质量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加强对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刚性,《条例》针对前面章节规定的禁止行为和活动,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主要包括: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墙体的处罚。(第三十六条)擅自实施影响房屋安全行为的处罚。(第三十七条)未按照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第三十八条)未依法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处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的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处罚。(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未实施白蚁预防的处罚。(第四十二条)白蚁防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规范和程序防治的处罚。(第四十三条)住建部门、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四十四条)
此外,《条例》在附则中明确了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的管理、专业用语的含义以及《条例》的施行时间。
以上说明和《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