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审核、批复的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其他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在委托范围内组织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政府采购:
一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支持节能环保,激励自主创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二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三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四政府采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采购流程设置内部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责任,并实行相互监督和制约。
五按要求及时将政府采购统计、财务报表报送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