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
一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在委托范围内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二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
二对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中获知的依法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三接受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协助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