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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2022/07/1610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 一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在委托范围内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二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 二对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中获知的依法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和商业秘密承担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

一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在委托范围内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二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

二对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中获知的依法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三接受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协助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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