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协助采购人组织成立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小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采购小组、询价采购项目询价小组。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采购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对于采购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由7人以上(含7人)单数组成。
谈判小组、采购小组、询价小组应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谈判小组、采购小组、询价小组均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凡参加招标(谈判、询价)文件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评审。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推荐评审专家,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评审专家,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应通过同级或上一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专家库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四条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或者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报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申请回避: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
(二)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三)曾经参加过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征询工作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情况的。
第十七条 在采购项目评标、谈判、询价开始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提请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认真核对、检查资格性和符合性等有关条款,并宣读采购文件中涉及废标、无效投标、无效报价等有关重要内容,确保对招标(谈判、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的供应商能够进入比较与评价程序。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的评审打分情况进行复核,对明显差错(主要指对客观分的打分情况)应给予指出,要求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检查,以避免出现错误。
第十九条 在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中,对低价未能成交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要求评审专家对未成交理由作出说明,并作详细记录。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支付采购项目的专家评审费,费用参考标准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情况应及时、真实地作出记录,按季及时报送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