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投标(报价)保证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向供应商收取投标(报价)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百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报价)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二十四条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签订采购合同之日向采购人缴纳。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收取的,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向代理机构缴纳。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以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及方式为准。
第二十五条 投标(报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指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收取的)应在银行开设专户,实际封闭运行。严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投标(报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服务费的收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中介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