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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 质疑

2022/07/168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就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就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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