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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 监督考核

2022/07/1613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并组织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实行百分制。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一)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四)基础工作情况; (五)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六)服务质量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并组织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实行百分制。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一)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四)基础工作情况;

(五)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六)服务质量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第三十条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实行市、县(市)、区上下联动、统一考核。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还可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第三十一条 每年一次的定期考核,由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考核计划和实施方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考核通知后,应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定性与定量、定期与随机、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第三十三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有权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处理的,将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将及时报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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