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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档案归档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规定按照档案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