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城市总体规划,研究拟订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行业管理。制定城市公共客运规划;负责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拟订、政府授权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以及协议的执行并监督实施;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
(三)综合管理城市燃气、供热行业。负责城市燃气、供热企业审查报批以及燃气、热力工程项目的审核、审批;负责全市燃气经营单位资质审核、供热设施安全保护和燃气器具经营的安全监测与监管;负责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拟订和政府授权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以及协议的执行并监督实施;统一管理城市燃气、供热市场。
(四)负责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利用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利用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拟订和政府授权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以及协议的执行并监督实施;参与研究拟订城市规划区内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办法和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饮用水水质检测和二次供水管理;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统一管理供水市场。
(五)负责城市道路照明、灯饰行业规划和管理。负责制订城市道路照明、灯饰建设规划,并对道路照明设施、亮化设施和广告、标志(牌)的设置组织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城市公用事业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缴管理;指导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负责系统内部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及各种财务预、决算的审核、汇总、上报;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七)负责组织城市公用事业科技项目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重大技术项目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负责组织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算的编制、标底审查及施工管理工作。
(八)拟订行业人才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城市公用事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资、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管理和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系统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指导局属各单位党建、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和工、青、妇以及创建工作。
(十)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