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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

2022/07/16189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六条 公交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养护和维修公交设施,确保其性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公交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毁坏、挤占、污损、遮盖公交设施的; (二)在公交车站前后三十米路段内停放其他车辆、设置摊点、摆放物品的; (三)在距电车架线杆、拉线、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构筑物、堆放物品、擅自挖掘及其他有碍维修作业或者安全行车的; (四)其他损害

第十六条 公交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养护和维修公交设施,确保其性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公交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毁坏、挤占、污损、遮盖公交设施的;

(二)在公交车站前后三十米路段内停放其他车辆、设置摊点、摆放物品的;

(三)在距电车架线杆、拉线、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构筑物、堆放物品、擅自挖掘及其他有碍维修作业或者安全行车的;

(四)其他损害公交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占用公交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公交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划补建或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公交运营线路沿线的绿化树木应当由相关部门及时修剪,保证电车线网设施安全和公交车辆行驶安全。电力、通信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架设、运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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