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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渠道管理条例第六条

2022/07/16126 作者:佚名
导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专业规划确定的整治目标,制订渠道整治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渠道的整治工程包括护岸、堤防、疏浚、截污、拓宽、桥梁拆建、涵闸设置等主体工程和管护设施、两岸绿化、亮化及生态景观等配套工程。 在城市渠道管理范围内现有与城市渠道总体规划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渠道总体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专业规划确定的整治目标,制订渠道整治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渠道的整治工程包括护岸、堤防、疏浚、截污、拓宽、桥梁拆建、涵闸设置等主体工程和管护设施、两岸绿化、亮化及生态景观等配套工程。

在城市渠道管理范围内现有与城市渠道总体规划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渠道总体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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