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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渠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022/07/16168 作者:佚名
导读:市城市渠道管理机构应当保持渠道水面干净、卫生,两岸堤顶道路整洁、畅通。 第十四条在城市渠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弃置、堆放阻水的物体; (二)爆破、打井、葬坟等; (三)擅自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四)取土、开垦、种植农作物; (五)擅自启闭闸门; (六)倾倒垃圾、焚烧落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 (七)损坏坐椅、护栏等设施; (八)设置排污口或者通过雨水管进行排污; (九)清洗有毒有害

市城市渠道管理机构应当保持渠道水面干净、卫生,两岸堤顶道路整洁、畅通。

第十四条在城市渠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弃置、堆放阻水的物体;

(二)爆破、打井、葬坟等;

(三)擅自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四)取土、开垦、种植农作物;

(五)擅自启闭闸门;

(六)倾倒垃圾、焚烧落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

(七)损坏坐椅、护栏等设施;

(八)设置排污口或者通过雨水管进行排污;

(九)清洗有毒有害的物品;

(十)其他危害城市渠道的行为。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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