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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渠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022/07/16144 作者:佚名
导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其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的中州渠、秦岭防洪渠、大明渠、邙山防洪渠、铁路防洪渠和洛河南岸人工水系的起止地点及其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06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其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的中州渠、秦岭防洪渠、大明渠、邙山防洪渠、铁路防洪渠和洛河南岸人工水系的起止地点及其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5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州渠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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