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市政设施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管养并重、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部门(含产权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管理,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新建、改(扩)建、大修城市道路时,其他市政设施应当与其配套,统筹规划,同步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施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
市、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使用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维护市政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