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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附则

2022/07/16225 作者:佚名
导读: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含义: (一)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是指:车行道(快车道、慢车道、混行车道)、人行道、路肩、广场、停车场、隔离带等以及已征用或划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建设用地;城市道路范围内的行道树、车行道隔离绿带、绿地、街心公园、花园、其他道路绿地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路名牌、人行道护栏、车行隔离栏、安全岛等; (二)城市桥涵设施管理范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含义:

(一)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是指:车行道(快车道、慢车道、混行车道)、人行道、路肩、广场、停车场、隔离带等以及已征用或划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建设用地;城市道路范围内的行道树、车行道隔离绿带、绿地、街心公园、花园、其他道路绿地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路名牌、人行道护栏、车行隔离栏、安全岛等;

(二)城市桥涵设施管理范围是指:城市桥梁(含桥交桥、人行天桥)、隧道、涵洞、地下人行通道等以及桥梁净空和安全保护区域;

(三)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是指: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进水口、出水口、检查井(盖)、进水井(盖)、排水沟渠、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站)、城市防洪沟渠、坑塘等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范围是指:利用城市道路的地下、地面建设和设置的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交、环卫等管(杆)线、设备、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00年 1月 1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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