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代替CH 1001—91《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
本标准与CH 1001—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体例按照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编写;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并将《测绘技术设计规定》作为其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4章“测绘技术总结的编制”中增加了“4.1通则”,规定了测绘技术总结的组成和各组成部分的内容要求;
——专业技术总结的编写内容和要求不再分专业描述。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玉霞、郭玉芳、庞尚益、桑东文。
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H 100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