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直管公房置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直管公房置换行为,盘活存量房产,活跃房地产市场,根据《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置换,是指合法租用本市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单位)将其承租的直管公房转让、转租、调整和互换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直管公房置换,按照平等互利、诚实信用、依法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直管公房置换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各区房管部门、市公用房屋管修处(以下称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按照经营管理范围,具体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直管公房置换的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