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直管公房转租,是指承租人(转租人)经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批准,将其合法承租的直管公房在一定期限内转租给第三人(受转租人),并实行协议租金的行为。
第十五条直管公房转租时,转租人须持转租申请书,租赁证、租赁契约、身份证明、其他同住人同意转租的证明(转租人是单位的,应当持单位同意转祖的证明),向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经批准实行转租的直管公房,由房屋经营管理单位、转租人和受转租人三方签订转租协议,并协商议定租金。
第十六条直管公房转租的,转祖人除按本市规定的直管公房租主标准交纳租金外,还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房屋经营管理单位交纳置换服务费。
第十七条直管公房转租期间,受转租人享有原承租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但受转租人不能购买该房产权。
第十八条直管公房转租期间,受转租人不得将该房再行转让;如遇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按拆迁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私自转租直管公房的,转租行为无效,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可依法收回房屋,有偿安置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