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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第三章 土地补偿

2022/07/16200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的确定按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计算。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池,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10倍。 (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6-8倍。 (三)征用菜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菜地年产值的8-10倍。 (四)征用林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相邻被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的确定按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计算。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池,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10倍。

(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6-8倍。

(三)征用菜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菜地年产值的8-10倍。

(四)征用林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相邻被征用耕地年产值的5-6倍。

(五)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建设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相邻被征用耕地年产值的5-7倍。

(六)征用未利用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相邻被征用耕地年产值的3倍。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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