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和测绘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城乡规划和测绘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城乡规划和测绘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和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县(市)城乡规划和测绘的行业指导。
(三)负责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负责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
(五)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参与组织编制村庄规划,负责编制成果的规划审查和报批工作。
(六)承担依法实施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责任。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审查报批;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业专项规划,负责编制成果的规划审查工作。
(八)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规划批后管理。
(九)负责违法建设工程规划审查认定工作。
(十)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和测绘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管理全市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
(十一)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和测绘单位的资质审核报批;监督管理基础测绘成果质量;组织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