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组织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委员会,是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二)审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和使用计划;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算、决算;
(四)负责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协调工作;
(五)管理和监督同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六)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
各级住房委员会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承办对同级管理中心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九条 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和核算;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
(五)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职能;
(八)执行同级住房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信贷业务,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确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