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省火灾形势持续平稳,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部署,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其中,7月20日前各养老院要对照以下排查整治标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在建筑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二、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制度,加强夜间巡查,完善消防安全档案资料。
四、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在楼梯间、疏散走道堆放杂物。
五、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管理规定,不得采用明火取暖、超负荷用电、拉接临时电线、使用非医疗电热器具。
六、严禁违规存储、使用易燃易爆品。对设有高压氧气房、医用气体护理房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七、养老院不应设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应与其他部分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八、养老院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
九、加强对老年人的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对护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