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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后30日起执行。
附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补助市县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