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浙江省审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宪法确立了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审计是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证。为此,加强审计监督,制订我省审计条例十分必要。
一是贯彻上位法,履行审计职责的需要。制订条例,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表现,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省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发生了深刻变化,给审计工作带来了 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审计监督提出了许多新任务、新要求。1994年和1997年国家出台了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2006年和2010年又相继组织了修订工作,从国家层面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我省需要在此基础上,结合审计实践,通过地方立法对上位法某些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
二是落实新要求,加强审计工作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审计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审计工作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探索“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对审计工作、审计干部提出了“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的殷切期望;李克强总理提出“哪里有公共资金,哪里就要审计”;夏宝龙书记提出浙江审计要“服务大局、保障安全、促进改革、完善治理、依法审计”。这些新要求,是指导审计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的基本遵循。随着审计广度、深度、力度不断加强,审计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随之增多,比如全口径预算审计怎么实施、公务支出公款消费审计怎样加强、联网审计如何开展、审计整改怎么到位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研究并切实解决。
三是提升公信力,加强自身建设的需要。审计工作要不断提升权威性和公信力,务必坚持“以创新规范立业”这一根本要求。据统计,2009年至2013年全省共审计19653个单位,查出违规资金256亿元,核减投资133亿元,增收节支63亿元,向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处理28亿元。通过立法固化浙江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投资审计、绩效审计、审计整改等实践经验,规范审计机关执法行为,加强审计质量控制,提升审计工作价值,推动浙江审计科学发展。而我省审计机关成立三十一年来,尚未有一部专门规范审计工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因此,为提升审计监督质量和专业化水平,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审计条例,使审计工作不但有法可依,而且有章可循。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2年12月,我厅向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报送了条例立法请示和条例草案;2013年2月,条例草案被省人大常委会列为二类调研项目。为做好调研论证工作,我厅成立起草组,明确时间表,从三个方面有序组织和推进:一是确立“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广泛了解全省审计机关在依法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存在的主要问题、需要立法支持的重点内容;二是认真总结提炼我省审计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三是系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审计立法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向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征求意见;4月,我厅召开全省各市审计局长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形成全省审计系统层面的草案文本;6月,向省直39个部门、11个市人民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并组织召开论证会和协调会;11月,按照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精神,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专题向审计署征求意见;12月,条例被省人大、省政府列为2014年一类立法项目,我厅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草案送审稿。
2014年1月至3月,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修改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征求了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意见,会同我厅到有关市县开展立法调研;将条例草案通过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召开了座谈会、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对条例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报省政府。、4月18日,条例草案经省政府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审计事项和内容、审计程序和权限、审计结果和整改、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38条。现就重点条款作一简要说明:
(一)关于审计事项和内容
⒈明确审计和专项审计调产范围。一是将财政经济政策和其他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纳入审计范围,这是审计监督作为宏观调控重要工具的职责所在;二是将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作为审计事项,发挥审计公共资金守护者的应有功能;三是将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纳入专项审计调查范围,更好体现专项审计调查在推动改革和发展中的建设性作用。(第八条)
⒉细化审计事项的具体内容。一是体现全口径预算审计要求,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应当包括的审计内容做了明确,对公务消费公款支出审计明确要求,并与预算法修正草案的表述作了衔接,这是落实审计全覆盖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二是对地方金融机构和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和组织,在实施审计时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做了明确,为地方政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供预警;三是对开展资源环境审计应当重点审计的内容做了明确,进一步体现审计在美丽浙江建设中的职责要求。(第九—十一条)
⒊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一是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二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将自然资源保护责任纳入经济责任审计;三是明确经济责任评价应当界定相应的责任。(第十二、二十六条)
⒋建立健全绩效审计制度。一是明确开展绩效审计的范围;二是对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作了规定;三是加强绩效审计结果的利用,要求将绩效审计结果作为绩效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三、三十二条)
(二)关于审计程序和权限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质量,草案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根据审计职责和管辖范围,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二是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情形作了明确;三是根据审计署制定的国家审计准则,明确了审计质量控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四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检查作了相关要求,以此防范电子数据失真而带来的“假账真审”风险;五是明确跟踪审计的具体要求,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审计,为国家节省每一个“铜板”;六是对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的程序要求,以及审计对象不服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救济程序作了规定。(第十四—二十五条)
(三)关于审计结果和整改
⒈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一是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反馈;二是对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督促检查机制作出规定;三是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审计整改情况的问责措施作了要求。(第二十七、二十九条)
⒉强化审计结果的运用。一是明确了将审计结果进行报告与通报的要求;二是对依法移送事项的反馈作出规定;三是要求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问责和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主要负责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二十八、三十二条)
⒊明确审计结果公开的要求。草案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审计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第三十二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在上位法基础上增加了以下规定:一是对被审计单位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信息系统,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责任作了规定;二是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政责任作出了规定。(第三十四、三十七条)
审计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定经济监督工作。我们希望条例草案在规范审计行为的基础上,以解决审计工作中碰到的突出问题为着眼点,努力使审计监督在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人大监督中发挥更好作用。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审计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