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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3 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出修改1.删去第二十八条。
2.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纳入财政专户”修改为“缴入国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