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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改内容

2022/07/16192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取水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三、第五十条修改为:“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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