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交通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委托制定我省交通工程补充定额。
(二)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工作,参与仲裁工程质量争议。
(三)负责全省交通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交通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审查、预(决)算监督检查、造价信息发布和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管理等工作。
(四)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全省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参与对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投标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
(六)负责组织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人员、检测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七)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