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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修订)文件发布

2022/07/1691 作者:佚名
导读:【发布单位】海南省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 【发布日期】2004-08-26 【生效日期】2004-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

【发布单位】海南省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

【发布日期】2004-08-26

【生效日期】2004-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26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筹备业主委员会和召开业主大会的有关原始资料;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名单。”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经营。”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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