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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07/16150 作者:佚名
导读: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7月29日下午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有关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严格城镇园林绿化管理,修正案草案取消了《条例》规定的绿化补建费和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并对《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是必要的,赞成修正案草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后表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7月29日下午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有关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严格城镇园林绿化管理,修正案草案取消了《条例》规定的绿化补建费和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并对《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是必要的,赞成修正案草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后表决通过。同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相关问题与省住建厅有关负责同志进行了研究论证。法制委员会于7月30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法制办、省住建厅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正案草案在删除绿地率不达标的审批并取消绿化补建费的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管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将修正案草案第一条修改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二是将修正案草案第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地率标准的,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该修改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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