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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07/16115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和在海南人大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就有关问题到部分市县进行调研,并就草案有关问题召开立法评估会,听取省直有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省人大代表和重点用能单位意见。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和在海南人大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就有关问题到部分市县进行调研,并就草案有关问题召开立法评估会,听取省直有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省人大代表和重点用能单位意见。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印发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等省直部门和部分重点用能单位征求意见。法制委员会于11月10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和省法制办、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提出,草案应当增加适用范围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

二、关于节能监察机构。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节能监督管理中,节能监察机构的职责非常重要,应当明确其法律地位。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二款)

三、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规定,未明确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实行分类管理,需要作进一步规范。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实行分类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四、关于新增节能措施。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应当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增加农业农村、建筑及交通等领域的节能措施。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增加规定:一是,推进农村节能型住宅建设,加大对农村建筑使用节能材料和节能技术知识的推广和宣传力度,为农村居民新建住宅提供节能技术咨询服务;二是,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完善农村沼气服务体系,积极开发沼气相关产品,促进沼气流通市场发展;三是,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四是,使用空调制冷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优化空调运行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五是,鼓励开发、生产、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节能环保型车辆、船舶和新能源汽车,鼓励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示范推广。(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五、关于重点用能单位的范围。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范围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节约能源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和省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草案扩大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范围,将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宾馆饭店、商贸企业、学校、医院、写字楼也划定为重点用能单位,与上位法规定不尽一致,但鉴于我省产业结构的特性和节能工作的严峻形势,条例应当在符合国家法有关规定的同时,兼顾我省节能管理的实际需要。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统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五千吨标准煤以下的国家机关、宾馆饭店、商贸企业、学校、医院、写字楼,由节能主管部门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六、关于节能服务机构。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支持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节能工作,并对其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规范。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等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完善节能服务体系。”“节能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提供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等服务,应当客观公正、诚实守信,保守用能单位商业秘密。”同时,对节能服务机构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七、关于细化节能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三十三条对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的规定不够具体,需要进一步明确,增强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二)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三)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四)违反节能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五)对能源利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

此外,还对草案的一些文字和条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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