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及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各专业测绘规划和计划。
(三)拟定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监督、管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组织指导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等工作。
(四)负责我市城乡土地统一管理,集体土地转用征收和国有、集体农用地及非农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承办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市场管理;指导土地储备管理工作;负责地价管理工作;提供重点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和供地服务。
(五)负责全市城乡地籍的管理工作;负责土地资源的调查、确权、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土地权属测量成果审定;负责处理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地籍信息管理。
(六)负责对土地管理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与矿产资源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的控告和举报,依法查处土地违法与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承担土地与矿产资源案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七)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依法审验测绘单位资格;依法对测绘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维护和完善本市测量控制系统,保护和管理全市测量标志;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和各类测绘成果的检查验收和管理使用。
(八)负责本市矿产资源(含砂、石、粘土、海洋油气、海底矿石、地热、矿水等矿产)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审核、登记,发放采矿许可证,培育和管理矿业权市场。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对本市地质环境及地质监测站网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审查报批工作,并组织实施保护。
(十)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上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一)检查指导各分局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土地征收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