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业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海宁实际;组织起草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2、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拟定建设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指导实施。
3、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含经济开发区)、村镇规划、城镇勘察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工作;承担推进城市化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及其它相关专业规划的编报工作;承担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规划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的审查,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4、指导监督全市建筑业活动;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的咨询管理;指导监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政策、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建设工程招投标;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5、负责市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土建、安装、装饰等的质量监督管理;对各类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负责市区建设工程实施中的安全生产、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程造价、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统一管理全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责建筑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管理全市城市供水、燃气、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含污水城网工程)、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建设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7、负责住宅和房地产(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负责管理全市住宅产业化、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依照法定职权,管理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和评估资质工作;负责房产产权产籍管理;负责国家直管公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规范房地产市场和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负责住宅装修、白蚁防治管理。
8、根据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指导建筑科技引进和创新工作。
9、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建设系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指导本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和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10、管理局机关和局属企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和劳资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系统内领导班子和干部工作;指导局属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工作,协助职改主管部门做好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
11、负责制订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本市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负责和指导全市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本市测绘成果资料管理。
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