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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建筑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2022/07/16126 作者:佚名
导读:北京市海淀区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二〇一二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海淀区建筑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为海淀区域内的建筑企业、事业单位等同业经济组织自愿联合成立,并经海淀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北京精神,坚持企业至上、服务为先,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沟

北京市海淀区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二〇一二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海淀区建筑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为海淀区域内的建筑企业、事业单位等同业经济组织自愿联合成立,并经海淀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北京精神,坚持企业至上、服务为先,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不断促进行业和区域的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海淀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参与、组织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及行业利益相关情况的调研等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会提出建议。

(二)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行业的法律法规,引导会员改革创新,诚信自律,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促进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三)组织行业培训,咨询服务,信息交流,产品推介等活动。

(四)开展“中关村”杯优质工程评选,促进企业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安全生产、绿色环保管理。

(五)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加强科学管理,促进企业转变生产方式,增加经济增长点,促进企业发展。

(六)组织开展区内外建筑业、民间组织及业内人士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的关,促进经济组织间和谐、友好合作。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国家及市级行业协会委托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建筑施工、市政施工、机电安装、建筑智能、环保施工、古建园林、装饰装修和房地产开发等的企业,建筑规划、勘察、设计、建筑科研等单位、建筑制品生产和物资材料供应企业,建设监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组织。

(四)建设行业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组织活动参与权。

(四)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七)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事务或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问题,提供有关资料。

(七)符合本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凡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届满换届应提前30日将换届的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会长会讨论,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提前或延长,但延长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聘请区内德高望重的老领导、业内专家作为本会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不低于本会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秘书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理事会提出方案,并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等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领导及成员,依照《章程》及本会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的处理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信念,政治素质好。

(二)在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

(一)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二)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会长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决议。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四)负责各项会议的筹备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当本会理事、监事及协会领导人不适宜担任本会职务时,由本会会长会提出免职及继任者的建议,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送区社团办备案或批复。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 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变更内容及程序

(一)涉及本会名称、章程、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会长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后,由会员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及其他内容的一般性内容变更,由会长会审议通过。

(二)变更内容,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与本会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过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备案批复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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