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 埋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和高危地下管线未设置金属标识或者信标的;
(二) 在建设过程中发现未查明的地下管线,未及时报告的;
(三) 未经测绘将地下管线覆土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未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