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黄河河道兴利除害等社会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河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黄河河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黄河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在黄河河道阻水片林清除、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和维护方面,给予资金补助。 第五条 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黄河河道管理,执行防洪和水量调度指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河道及其工程安全和参加黄河防汛抗洪的义务,有责任保护黄河水质不受污染,有权对破坏黄河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