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不断提高和改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淮河以南田家庵、大通、谢家集、八公山区的全部区域,淮河以北的潘集区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工矿区,以及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落实,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全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
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区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下列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一)参与或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
(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的实施,依法查处、制止违法建设;
(三)参与或组织对本行政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
(四)承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委托的城市规划管理的其他工作。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也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规划管理部门做好村镇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并负责答复。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经常检查各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每两年应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作一次报告;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本专业规划执行情况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作一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