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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2022/07/16195 作者:佚名
导读: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参加;在报批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环保、消防、文物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申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参加;在报批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环保、消防、文物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有效文件,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城市地形图,向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地点;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要求进行审查,并在地形图上标绘出用地位置、界限、道路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核总平面规划设计后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建设用地有权属争议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单位或个人在其使用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农村居民点,建设乡(镇)村企业和公共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并符合经过批准的村镇规划。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核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地建设,不得越权批准占用土地。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确须改变的,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保留的建设用地。在城乡结合部的近期建设地段,以及规划区内公路两侧进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边沟外延距离。擅自建设的必须拆除。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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